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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洛宁县公园一号小区的业主,我亲戚来家里坐了会,出门时物业保安却收取了4元的停车费,按《民法典》相关规定,小区地面上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有什么权利拿业主的车位来收取费用,收取的费用又不给发票,不但严重侵害了业主的权益,还存在乱收费,偷税漏税,希望相关部门给个说法。
洛宁县 业主 收取 小区 停车费 车位 公园 乱收 物业 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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