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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偃师碧桂园物业费问题! mobile

    小区不完整,没有大门,没有当时买房承诺的配套设施,是否有权拒缴或者减少交付物业费!1. 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小区设施不完善,显然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依法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2.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物业承接查验办法》规定,重点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标准;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解决并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复验;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签订后10日内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以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应当公开备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承接查验协议、查验与交接记录等文件,证明建设单位已按《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移交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否则,按《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3. 依据《价格法》第十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准确记录与核定服务成本,不得弄虚作假;按照《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服务成本支出的九项费用,均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数量与质量(价值)有直接关系。《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物业承接查验是物业服务的主要内容和关键环节,客观公正的承接查验结果,作为业主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依据,也是物业服务企业依法核定服务成本、服务费用的依据。由于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物业承接查验办法》规定的义务,以致小区设施不完善却违规交付使用;因此,其核定服务成本缺乏合法性,业主可以依法拒绝支付。

    网友1310494 2025-01-16 评论0 浏览3617 编号 20250116154100218 [偃师区]已回复 [ 是否满意?]

回复部门:偃师区 2025-01-17 09:16:07

尊敬的网友:您好,经核实,碧桂园小区已完成承接查验。依据《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中心城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第七条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已竣工并交付的房屋,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自与开发建设单位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次月交纳,当前该小区物业费收费标准未超中标价格。对于商品房交付标准,以业主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条件条款为准。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   区住建局房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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