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农村小学教师,已有40年教龄,2016年12月在学校发生意外,造成左侧骨颈骨折,2017年4月经洛阳市劳动能力鉴定为伤残玖级,按照工伤已经赔偿。到了2019年4月发生左侧股骨头坏生,经洛阳市劳动能力鉴定,与左侧骨颈骨折存在因果关系,鉴定为伤残柒级,医伤费已经报销,但没有相应的赔偿。请问,《工伤管理条例》没有规定赔偿吗?
回复部门:伊川县 2025-01-15 14:4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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