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涧西区 2025-01-16 11:05:14
尊敬的网友:
您好!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支付物业费义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已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已告知物业不得进行捆绑收费,我单位无执法权,已多次协调未果,建议诉求人走司法程序维护自身权益。感谢您的理解与关注!
涧西区住建局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