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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伊滨区部分商店门头公开做烟草广告

    用户提问 2025-01-05 13:47: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在伊滨区(如十号小区北门小超市),将门头和室内装修全部整成黄金叶香烟的主题。 请调查回复 [查看详情+]

    烟草局回复 2025-01-08 09:20:45

    尊敬的网友您好:感谢您对我们的关注和支持。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收悉,并已指定专人进行跟进。再次感谢您的支持。

    其实我说的就是目前在伊滨区开始见到的“”豫见金叶”的街头招牌,这是否违反广告法中禁止烟草类广告的规定,请回复

    网友1508455 2025-01-10 评论0 浏览434 编号 20250110223353410 [烟草局]已回复 [ 是否满意?]

回复部门:烟草局 2025-01-14 15:23:07

尊敬的网友,您好: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针对您反映的问题,可以拨打工作电话0379-65921156。也欢迎您随时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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