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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伊滨区部分商店门头公开做烟草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伊滨区(如十号小区北门小超市),将门头和室内装修全部整成黄金叶香烟的主题。

    请调查回复

    网友1508455 2025-01-05 评论0 浏览1077 编号 20250105134746467 [烟草局]已回复 [ 是否满意?]

回复部门:烟草局 2025-01-08 09: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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