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于24年1月在正骨医院做了腰椎手术,因术后腰部不适于24年12月19日再次入住正骨医院康复院区,于25年1月6日出院。根据国家医保政策我是一年内第二次住院报销起付线应该是600元,但该院确认定我应该算25年第一次住院按800元起付线报销,请问医保局这种情况他们的做法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请给我改正。
回复部门:医疗保障局 2025-01-08 09:57:40
网友您好!
跨年度结算的原则:以费用结算时间决定费用结算年度,即跨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计入下年度进行结算,包括住院次数、起付标准、费用分段个人负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等。
感谢您对我市医保的支持与关注!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