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6年购买洛宁县公园壹号房产一处,房号为一期3-2-501,因生活需要,又于2019年购买地下车位一个,车位号为C028。
2021年底,因工作调动,本人离开洛宁县,于是将公园壹号房子出售了,购房者不愿一并购买车位,所以,车位目前仍在我的名下。这几年,我一直将车位租给了同一小区的住户。1月4日,该租户去缴纳车位管理费,物业以我原来的房子3-2-501未交物业费为由不让缴纳车位管理费。后通过热线了解到,租我车位的租户没有交物业费,物业想通过不让缴纳车位管理费来要求租户缴纳物业费。
我就不明白了,为什么我的车位需要与租户绑定一起呢,这不就是物业不想让我把车位租出去,这是何等的可耻。我要求洛宁县住建局物业管理办公室抓紧时间帮忙解决该问题,为老百姓担当作为。
我的诉求很简单:能够正常缴纳车位管理费,车位具体租给谁用是我的权利,与物业无关。
回复部门:洛宁县 2025-01-09 16:36:50
网友您好:
经了解,该业主为公园壹号一期3-2-501业主,在购买时间同步购买一个车位,后期因房屋出售,但车位没有出售,现欲对外出租。现其租户一期9号楼一业主为长期拖欠物业费,(并非501业主反映的是其原来的房屋拖欠物业费),物业服务中心要求其租户9号楼业主补缴物业费,但该租户就是拒缴物业费。
物业费是小区运行的基础,该租户不能一方拒绝承担其义务不交物业费,另一方面又要求物业对其提供超出基本服务的服务。
经公园壹号物业服务中心与该租户沟通,该租户已经答应先补缴一部分物业费,同时服务中心把其车位延长一段时间,暂时保障其车辆正常同行(后期该业主补缴全部物业费)。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王范回族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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