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8日,买受人符ⅩX,高Ⅹ与贵公司签订了《商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YS690530,房屋代码:2717310。
按合同第11条约定了交房日期为2024年8月1日以前,经多次催促至今尚未交房,已经逾期期6个月。
关于出卖人延期交房的事实: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开发商延迟交房,经购房人催促后三个月内仍不交房的,购买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从既日起三个月内即2025年3月1日前,出卖人仍不能履行合同交房,按相关法律并依据合同第12条逾期支付责任,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出卖人返还全部购房款并依据银行同期贷款利支付利息和支付违约金。
二、对于延期交房期间买受人在外租房的租金赔付问题,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延期交房期间房租应由开发商承担,根据买受人的租房合同及交纳房租收据证明,请出卖人赔付买受人在出卖人延期交房期间的全部房租,以维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本着友好协商尽早入住,避免产生延期交房的相关责任及后果,避免事态扩大化的原则,向贵方致函,请贵方及时就《关于督促及支付水岸华府五幢2单元503号所购房屋的使用的函》给上述问题进行作出书面承诺,其结果和承诺的书面文件发送给本人,联系邮箱200803996@qq.com。否则如贵方严重延误交房,因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违约责任均由贵方承担,本人保留继续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全部合同合法权利,并视贵方整改或协商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房屋交接。据悉不下50户购房人面临同样的情况,百姓损失巨大,监管部门不管吗?由此带来的极不稳定局面,该有谁负责?
回复部门:洛龙区 2024-12-31 16:38:18
网友您好:
关于延期交付赔偿问题,涉及合同约定纠纷已超出政府协调范围,建议诉求人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感谢你对我局工作的大力支持!
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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