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人自出生以来生活在伊川县,当年赴新疆工作半年随即返回伊川,户口便被迁到新疆(反映人并不清楚)。平等乡派出所因户籍管理问题,未办理合法迁移手续(未将反映人户籍注销),反映人不了解户籍迁移情况,便一直使用本县户籍生活。2003年为女儿上户口,2005年换二代身份证。平等派出所依据微机信息只能查到2005年,便称反映人目前使用的户口是2005年才登记的,拒不承认2001年未注销反映人户籍。
现新疆公安局仅要求平等派出所开具户籍合法证明便能注销当年迁走登记在新疆的户口,平等派出所拒不承认当年违规迁移(未注销反映人现在使用的合法原籍户口),也不配合新疆方面注销。
申请人长住伊川,伊川户口已使用几十年,所有身份信息(房产,社保,银行卡等)据此办理,如注销伊川户籍会给反映人生活造成极大不便!希望平等派出所不再推诿,承认反映人伊川户籍合法,配合新疆注销工作。
回复部门:伊川县 2024-12-26 10:05:07
网友您好:感谢您对我县工作的支持,李某亭(户籍档案上姓名为李某婷),女,身份证号:410329197304052529,户籍地:新疆霍城县霍尔果斯62团园艺2连70号,经查李某亭原籍为河南省伊川县鸣皋镇中溪村,1996年9月与我辖区郑水信结婚,随将户口迁入河南省伊川县平等乡马庄村郑水信名下,2001年3月因招工又将户口迁至新疆霍城县霍尔果斯62团,据其本人所述,当时在新疆工作半年后,因水土不服返回河南。 因其当时户口意识浅薄,未将户口从新疆迁回河南,2005年河南常住人口建立登记户口时,在新疆有户口的情况下,在河南省伊川县平等乡马庄村又登记一个姓名李某停,身份证号码:410329197301052064的户口。 根据《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户籍管理工作着力解决当前突出问题的通知》(公传发[2021]170号)中去“去伪存真”文件政策,结合实际调查情况:李某亭(户籍档案上姓名为李某婷),女,身份证号码为410329197304052529,户籍地:新疆霍城县霍尔果斯62团园艺2连70号的户口系李某亭原始户口,有户籍档案及迁移证为证明材料,现用的身份证号码:410329197301052064姓名李某停的户籍,系后来重复入申报户口,应予注销。李某亭本人至少于2007年已经知晓自己有两个户口,多次用两个户籍分别办理二代身份证。 现正积极与李某亭以及家属沟通中。伊川县公安局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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