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洛阳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实施电动(燃油)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禁限行管理规定的通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洛阳市城市建成区内道路全面禁行。现规定已实施近一年,但洛阳主城区大街小巷仍随处可见电动三四轮车。想请问一下相关部门,此规定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是否还执行?如果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再执行,麻烦发个公告公示一下,也别叫老百姓有期待。同时,那些基于对政府信赖而响应政策自行处置持有的电动三四轮车的所有权人是不是可以起诉相关部门要求赔偿信赖利益损失?如果还具有法律效力还执行的话,能否解释一下为什么令行不止?法律的尊严何在?政府的公信力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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