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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过程中,一二层不参与电梯加装的业主采光,通风等收到严重影响,理应由参与加装电梯的业主对其进行赔偿。请问洛阳市对该部分业主应获得的赔偿标准是否有指导性文件?据了解,郑州市针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只做了宣传册,并且明确了各类型电梯对不加装电梯业主的赔偿标准。
电梯 加装 业主 赔偿标准 住宅 赔偿 参与 采光 指导性 侵权
回复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12-25 15:15:53
网友您好:根据《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意见》(豫建〔2018〕126号)文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坚持业主自愿原则,充分发挥业主作为物权所有人的主体作用,以共建共享、方便生活、公平合理、团结互助、文明和谐为出发点。关于高层住户对底层住户的赔偿标准问题,由于补偿方式及金额受多种因素影响,无法一概而论,主要由本单元业主协商确定,目前我市未明确补偿标准。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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