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存量房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父亲按照购房时的成本价卖房给儿子,儿子两年后再次出售该住房,据说,只能按照交易时房屋差价的百分之二十交纳个人所得税,不能按照交易时房屋总价的百分之一交税,请问,是否属实?如此征税有什么法律或政策依据?
回复部门:税务局 2024-10-08 15:5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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