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司法局 2024-10-09 17:41:48
网友,您好!
感谢您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支持。
经查,您所请求的依法公开行政复议决定书涉及公民个人隐私(该复议案件被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婚姻登记行为,该行为所指向的是婚姻登记信息),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民政部相关政策性文件的规定,婚姻登记信息查询有严格规定,不是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事项,同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因此,该行政复议决定书不宜对外公开。
关于您所请求的将决定书抄告被申请人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洛阳市民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办理以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将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意见书同时抄告被申请人的上一级主管部门。”西工区司法局已将该行政复议决定书向洛阳市民政局抄告。
如您有其它问题,请您致电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复议科:63937784。
再次感谢您对司法行政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洛阳市司法局
202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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