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说明:
1. 合同签订与交房约定:我与伊川中成颐尚苑签订购房合同,明确约定2023年12月31日为交房日期。
2. 交房延迟:2024年1月,因开发商五证不全,缺少竣工许可证,导致无法按期交房。双方协商,待开发商办齐证书后再次交房。
3. 交房通知缺失:2024年9月15日,我主动询问得知开发商已于6月底办齐证书并开始收取物业费,但在此期间销售人员与物业,均未发起任何交房通知。
4.物业费收取问题:根据合同,物业费应在交房后收取。然而,在我未收到交房通知且未实际收房的情况下,物业要求我补交自7月起的物业费,违反合同约定。
5.逾期交付问题:合同约定预期超过90天,对方需要每天支付全部房价款的万分之0.1违约金。事实是对方逾期长达半年,有录音为证。
6. 协商无果:与售楼部和物业部门协商过程中,双方均不承认违约,对方人员甚至让我起诉他们并扬言他们不会输。
7. 诉求:请求有关部门介入,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义务,停止不合理收费,并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
回复部门:伊川县 2024-09-23 15:00:41
网友您好:根据《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号文件规定,物业费收取是合理的。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伊川县住建局2024年9月27日
yaoyongfei 2024-09-25 00:02:20 【北京市】
今天收到了,住建局管物业的工作人员回复电话。感谢及时回复。 在沟通过程中,工作人员称根据《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号文件规定,物业费收取是合理的。(本人并不认同) 之后在网上找到了相关文件描述: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如果是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这意味着,如果房屋尚未交付给业主,物业费用应由开发商或建设单位负责支付,直到房屋正式交付给业主为止。一旦房屋交付给业主,无论业主是否实际居住,业主都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开始支付物业费。 我的实际情况是:24年1月份,由于开发商原因,没有达到交房条件,6月底达到条件,但是无人通知交房,并没有交付给业主。针对这种情况,完全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缴纳。不应该由业主承担。 由此本人认为住建局工作人员的回复,并不合理。希望住建局部门介入深入调查,协商解决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