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于编号20240912151820122的投诉回复(见图1)根据《洛阳市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2023〕18号》,附件二“洛阳市交由乡镇政府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第2项、第4项(见图2)事实依据如下:
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综合以上实施依据,辖区街道办事处是否依法做出以下处理?
1、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如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3、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二、近日西工区政府回复此违建处理意见(见图3),请明确此违法建筑占用土地是以洛阳市资源和规划局总体规划实施,还是以西工区相关回复实施?
回复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09-14 15:44:27
尊敬的网友:您好!具体处置情况请咨询街道办事处。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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