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位业主反应,偃师物业办态度恶劣,不管不问,让自己投诉和上访 [查看详情+]
尊敬的网友:您好,经查,依据《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洛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第八条之规定:物业竣工已交付使用的房屋(包括业主空置的房屋),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自与开发建设单位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次月交纳。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
为何2023年12月才收物业费?而不是交房次月
回复部门:偃师区 2024-09-13 08:56:36
尊敬的网友:您好,经查,2023年11月该小区已完善相关手续,次月(2023年12月)已交房用户开始正式征收物业费并开始陆续为小区业主办理房产手续,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若您于2023年11月买房,12月应缴纳物业费。若为2023年12月买房,则应于2024年1月开始缴纳物业费。住建部门工作人员于9月13日与您电话联系,您电话一直无人接听,故无法根据您的实际情况做出判断。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