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街与唐宫路交叉口,皇栗皇和正新鸡排又开始了,一个墙上大喇叭,一个地上小喇叭,一个比一个噪音大,劝告不管用,请依据法律对其进行处罚,谢谢,居民苦其久矣。
噪音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环保问题举报制度的通告2.社会生活噪声(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以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噪声)污染,由辖区公安派出所负责受理。
回复部门:老城区 2024-09-14 16:3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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