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栾川县的一位居民,洛阳市人民政府2023年下发的关于(印发洛阳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本文件中提到居民户是按照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垃圾中转(收集)站收集,中转站至终端处置场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等环节所发生的费用。而2019年5月24日,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财政厅下发的豫发改收费(2019)316号文件关于建立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提到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乡生活垃圾实施处理过程中所需的费用,主要包括收集、运输和处置所需的费用;城乡规划建设的垃圾站(含物业小区内的垃圾站一级环卫主管部门提供的临时垃圾斗)的垃圾转运至垃圾场的费用,由垃圾收集运输企业在垃圾处理费中列支,不得转嫁居民、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垃圾产生单位。如果我每年交了60元的垃圾处理费,市政公司向我物业企业、居民再收取垃圾清运费是否合理合规,这60元是否包含了从居民户垃圾桶到中转站的费用。这市里政策与省里的政策是否相悖。想咨询一下。
回复部门:栾川县 2024-08-23 16:19:55
网民您好,现针对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一、洛阳市人民政府2023年下发的《洛阳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是在2019年河南省下发的《关于建立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之后制定的,各县区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参照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二、1、根据《洛阳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垃圾中转(收集)站收集、中转(收集)站至终端处置场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等环节所发生的运行和管理费用。居民每年缴纳60元的垃圾处理费不包含垃圾清运费;垃圾清运费是垃圾产生点运送至垃圾中转站的费用,因此垃圾清运费收取是合理的。2、《洛阳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垃圾运输实行统一管理,全过程监督。有密闭收集、运输能力的单位,也可以自行运送垃圾到指定的垃圾处理场所。垃圾运输车辆管理办法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不强制性要求垃圾清运必须由市政园林绿化中心实施,物业、企业有运输能力的也可自行运送至指定的垃圾中转站,其费用由双方自行协商。 栾川县市政园林绿化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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