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老城区住建局:
我是兰沁苑(畔山兰溪三期)小区的业主。现就我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或开发商)禁止未购买车位的业主车辆进入地下车库,并强制关闭临时停车通道的行为,向贵部门提出投诉,并请求贵部门依法处理。
投诉事项:
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或开发商)自2024年8月18日起,单方面强制禁止未购买车位的业主车辆进入地下车库,并关闭了之前允许业主付费临时停车的通道。开发商在公告中提到的“乱停乱放”和“地下车位产权归开发商所有”为由,我认为不合理,现对此行为提出投诉。
投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如地下车库)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地下车库如果属于共有部分,业主有权依法使用,物业公司或开发商无权单方面限制业主的合理使用。
2.《物业管理条例》: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有部分(包括共用车位)享有使用权。涉及业主重大利益的事项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物业公司或开发商未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单方面关闭临时停车通道的行为,剥夺了业主在合理付费前提下使用公共资源的权利,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住宅小区的停车场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当前小区车位充足,而物业公司或开发商禁止临时停车并关闭通道的做法,显然与此法律要求相悖,导致资源浪费,并剥夺了业主通过付费临时停车的合法使用权。
4.针对开发商公告的回应:
乱停乱放问题:开发商以“临时车辆乱停乱放”为由关闭临时停车通道,我认为此举不合理。乱停乱放的现象完全可以通过加强保安巡查、安装监控设施、设立黑名单等措施来有效管理,而不应直接剥夺业主合理付费停车的权利。这种“一刀切”的做法不仅无助于解决问题,还损害了守法业主的正当权益。
产权归属问题:开发商提到“地下车位产权归开发商所有”作为限制车辆进出的理由,我认为不妥。即便部分车位归开发商所有,作为业主,我们仍应享有合理使用小区停车资源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虽然开发商享有车位的所有权,但在行使权利时,不应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车位充足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合理安排付费临时停车的管理。
5.公平合理使用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合法、有效、合理。小区车库在过去允许付费临时停车,现行做法改变既有规则,并未征求业主意见,且没有合理解释,这种行为可能属于不公平、不合理的民事行为,剥夺了业主的合理选择权。
投诉请求:
1.请贵部门核实该规定是否合法,是否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并要求物业公司或开发商撤销不合理的规定。
2.恢复小区业主付费临时停车的通道,以保障业主在合理付费的前提下,合法使用地下车库的权利。
3.要求开发商或物业公司采取合理措施,如加强巡查管理,而非简单关闭通道,从根本上解决乱停乱放的问题。
4.如确认该行为违法或不当,请贵部门责令物业公司或开发商限期整改,并确保在未来的物业管理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维护业主权益。
此致
回复部门:老城区 2024-08-23 15:39:55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转交区住建局进行办理,经了解,您反映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经了解,该小区临时停放车辆停放在已购车位,影响已购车位的车主停放。因未出售车位产权属开发建设单位,故开发建设单位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取消临停车位。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与支持!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