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日,徐佳持《控告书》到洛阳市公安局偃师分局所属翟镇派出所报案,请求依法查处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该派出所首先是以属于经济纠纷为由,没有出具任何书面材料推拖。
徐佳不断通过洛阳市公安局的“码上报案”小程序反映问题,拨打多个监督电话反映投诉,还到偃师分局信访办信访等。
7月5日徐佳与代理人韩振京一起再次催促查处,翟镇派出所郭荣飞(音)警官等询问之后,说要把案件已送到江苏宿迁市沭阳县公安局永安派出所。
7月16日,永安派出所胡迅警官已经明确告诉徐佳:永安派出所不接受移送,移送没有成功。
已经及时将这一信息反馈到翟镇派出所、偃师分局等,可是,至今也没有看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他们也没有依法推进案件查处,还在不断寻找种种理由予以推拖。
鉴于前述冷硬横推的情况,我作为徐佳的代理人,依据《宪法》,特提出投诉,请求督促尽快立案查处,并依法依纪查处有关人员的法纪责任。
回复部门:公安局 2024-08-01 09:03:04
网友您好:你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经核查,和徐佳签订合同的刘某某为真实身份,双方签订有相关合同,对违约行为的后果进行了约定,翟镇派出所民警已告知当事人及时到本人或对方的居住地法院进行民事诉讼,及时挽回损失。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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