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C以上(包括35°C)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C以下(不包括
33°C)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回复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07-23 09:23:43
您好,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您反映的问题应当向用工所在地的人社部门(老城区人社部门)反映并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若有问题请致电:0379-62322118。希望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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