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2020年8月份在新安县西区沃美健身游泳俱乐部办理了一张1000元100次实名游泳次卡,中间疫情期间,断断续续去了有11次,还有89次未使用,今年暑假期间家人去玩,被店家告知,卡过合同里2年有效期了不能使用,“想用了 +500元续一年”,,,多次电话及现场找店家负责人沟通均予以回绝。国家出台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十九条明确规定,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十六条对条款也有明确规定。商家这种单方面在合同中添加此类条款是否违法?商家这种行为是否违法?职能部门能否给明确回复下?如果违法,能否有效管理及合理解决此类问题,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回复部门:新安县 2024-07-16 17:47:48
尊敬的网友您好,感谢您对新安工作的监督和支持,您所反映的问题经教体局反馈如下:该卡主本卡已经到期近一年,双方合同签订时也注明了相关细节及注意事项等,按合同规定已经到期,或您可持签订的相关合同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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