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工区卫健委对申办诊所规定必须先办营业执照。我副高职称,所需材料齐全,但卫生部门一直未批。所办的营业执照规定必须经卫生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我遵照执行,一天也未经营。市场监督管理局洛北所又加以“经营异常”的帽子。这就是说,办理了营业执照即使卫生部门没有批准,也必须经营。并说即使注销,“经营异常”依然记录在案,对我以后还有不良影响。如此自相矛盾的行政,符合中央提出利民政策和大兴调查研究吗?我请求取消经营异常”的帽子!
回复部门:西工区 2024-07-12 09:37:01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情况我局已收悉。经核查,该诉求人从办理营业执照后并未到所内办理歇业手续,也未按照年报制度进行年报,按照规定未及时年报的企业会在每年的七月一号后会被统一列入异常名录。该诉求人到所内注销时说其一直未经营,经地段管理人员确认确实一直未经营,所内按照要求注销营业条件将其从异常名录解除并线下帮助办理了注销手续。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西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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