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15年肺部肿瘤手术,17年复发转移肝部定为晚期四期,在市第一人民医院办理了门特,门特有效期5年截止日期为23年6月30日。到期后再次申请时却被告知肿瘤没有再转移就不能办理门特了。精神与经济的压力逼得我们走投无路!请问一下有这样的规定吗?
回复部门:医疗保障局 2024-06-18 18:13:37
网友您好:
根据《洛人社〔2012〕115号》文件,恶性肿瘤门诊治疗,认定有效期限自确诊之日起五年,五年后再次申请,须提供肿瘤复发或转移的证据。
感谢您对我市医保的支持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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