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保险时,发现投保人持续承担保险费的能力明显不足的,应当建议投保人终止投保。我母亲退休金每月仅为2000多元,仅这两份违规销售的保险保费为27000元/年,而且还要交10年,这种情况下中国人寿保险(洛阳中区营销部)推销员丁翠平不仅没有建议我母亲终止投保,而是怂恿、协助老人从已买的保险中贷款办理两份新保险并缴费,我个人认为这种违规销售的行为在该公司不是个例,希望银保监予以进场检查。
今年5月份中国人寿保险(洛阳中区营销部)联系我们协商可以全额退还一份保险费用,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后(中区营销部已经同意全额退还一份保险的费用),中国人寿保险(洛阳中区营销部)一直以单位领导出差以及该名业务员丁翠平不依不挠拒不承认违规销售行为为由拖延全额退保的办理,并怂恿我们先退保,再谈补偿的事宜,并说你们也可以尝试诉讼等其他方式投诉等等极不负责任的推辞,至今日微信不回、电话不接,没有任何答复。百姓呼声及热线投诉多次,未有任何回复。
回复部门:银保监分局 2024-06-17 14: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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