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伊滨区 2024-05-30 18:17:02
尊敬的网友:
您好,经伊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针对诉求人所反映的垃圾清运费的问题,按照《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洛发改〔2018〕3号第九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房屋装修期间,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修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装修禁止行为及装修管理服务费标准等。装修管理服务费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收费场所公示。”双方可自行协商;入户门损坏问题,已要求该项目开发公司进行维修; 物业擅自将物业用房出租给装修公司进行经营性活动问题,伊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要求该项目物业公司限期将物业用房进行收回。如需咨询其他问题,请拨打我单位联系电话:0379-61276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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