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5日,我因宜阳县公安局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我的合法权益,向宜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宜阳县人民政府经审理后认为:2023年11月9日14时31分我报警的现场情形和2023年11月16日我家人报警的现场情形均已发生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被申请人宜阳县公安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其对我第二次报警和我家人第三次报警处理结果的合法性、适当性。
2024年4月2日宜阳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宜政复决字【2024】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宜阳县公安局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对申请人翟幸俊2023年11月9日14时31分第二次报警和翟幸高2023年11月16日08时29分第三次报警在法定期限内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但是,2024年我收到宜阳县公安局城关镇派出所送达的宜公(镇)不立告字【2024】2号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告知我2024年5月21日报称的2023年11月16日洛阳市宜阳县翟建成等人非法侵入公民住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公安机关依法不予立案,请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投诉或投案。
对不予立案不服的,可以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我想弄明白的是:宜公(镇)不立告字【2024】2号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的案件所指的是不是我2023年11月9日和我家人2023年11月16日报警的案件?告知书上为什么没有提到我2023年11月9日报案警情的立案情况?宜阳县公安局城关镇派出所是否认为宜阳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已经明文规定的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第四十九条已经明文规定的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为什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难道说宜阳县公安机关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执法主体?宜阳县公安机关已经拒不履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我再向宜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还有何意义?
回复部门:宜阳县 2024-06-03 10: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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