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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底地下车位交付后,物业公司以未交车位服务费为由,一直未将业主车牌信息录入系统中,导致地下车位一直无法使用,严重侵犯业主地下车位使用权。现投诉物业公司违反《洛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八条,物业公司以变相限制出入的方式催缴物业服务费,望相关部门尽快处理。
车位 物业公司 业主 服务费 使用权 侵犯 物业 未交 催缴 繁花
回复部门:新安县 2024-05-23 10:25:30
尊敬的网友您好,感谢您对新安工作的监督和支持,您所反映的问题经住房保障和房产物业服务中心调查反馈如下:经多次到小区物业公司沟通协调,目前物业公司同意将业主车牌录入系统。另外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列,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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