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05-27 13:30:49
尊敬的网友:您好!
根据《洛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借款人或其配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1、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2、 第三次(含)以上使用公积金贷款的;3、所购住房系家庭名下(含未成年子女)第三套及上住房的;4、购买配偶、子女、本人父母或配偶父母住房的;5、 离婚两年内,职工与原配偶之间买卖住房的;6、所购住房产权共有人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之外的。
凡在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按月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缴存起始日的认定以公积金账户开设之日为准。职工因工作变动造成欠缴3个月(含)以内的,在申请贷款时已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齐并恢复逐月缴存的,可视同连续缴存。
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个人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 住房交易行为真实、合法、有效;
(四) 建造、翻建的自住住房,借款人应提供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工程预算以及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大修的自住住房,借款人应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工程概预算等符合相关管理部门规定的文件。
(五) 已按国家有关政策支付首付款;
(六) 同意按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七) 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