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4年5月20日晚八点半左右在洛阳市润西区蜀牛婆火锅餐饮店(珠江路街道珠江路与滨河路交叉口东北角弘义广场G1层G1023)用餐,两个成年人+一个锅底共计消费185.6元。用餐过程中发现其店铺提供的一菜品中有虫子,本人随即向店家反馈,并告知,商家表示可以给免掉锅底金额,其他的拒绝赔偿,本人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本人的本次消费为185.6,按照法律规定赔偿金额为1856元,(期间商家一直以交个朋友、利润低为理由拒绝赔偿)恳请贵单位依法处理这家店的食品安全问题
回复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1 17:29:04
网友您好,接您所诉事项我局立即分转至涧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辖区珠江路所执法人员与您联系核实,经调解,商家与您联系并退款道歉。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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