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2022年7月在洛宁县靓颜美容院做了祛皱美容项目,导致面部神经、三叉神经受损,出现面部僵硬无表情、吐字不清,咀嚼食物困难,视力模糊的症状。我2022年10月4日起先后向卫健委、工商监管局投诉、打110报警、向热心打了不下40个电话,直到2023年元月,仅收到卫健委的处理结果是:该美容院属非法行医,没收非法所得7000元,罚款10000元的处罚。对此处理我不认可,原因是我一人此次共消费10299元,7000元非法收入从何而来?2、2020年6月1日国家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未取得医疔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给我做的美容师是美容院聘请的,没有行医执资格,卫健委以找不到人为理由直至不去追究责任。工商监管局在我提供证据一年之后才出具一份我提供照片的产品信息为假冒产品,可对假冒产品未做任何调查和处理。以上事实我认为两个部门存在不作为。
回复部门:洛宁县 2024-05-22 10: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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