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05-06 09:37:17
尊敬的网友:您好!
洛阳市行政区域内拆迁安置住房购买回迁面积超出部分的,提取申请人可持相关凭证材料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申办材料:
(一)洛阳市行政区域5年以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或《房屋安置协议》(包含产权调换补偿安置方式要素),且加盖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拆迁管理部门专用章原件。
(二)5年以内购买回迁面积超出部分的房款付款票据原件。
(三)《安置房屋选房单》原件。
(四)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
(五) 提取申请人本市的中、建、工、农、交、邮储、中原银行任一委托银行的储蓄卡(Ⅰ类账户)。
提取额度:
(一)提取凭证 5 年有效期内只可提取 1 次,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出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自付购房支出;提取时间职工自主选择,且限拆迁安置协议签发之日起5年内提取。
(二)在不超过提取总额的前提下,提取申请人及配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注:须提供结婚证、户口本等佐证夫妻关系的有效凭证,仍不能证明的由审批部门向有关部门函询验证。)
注意:1.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职工及配偶,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2.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自然人担保且该贷款未结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及因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已被限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得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具体内容请参考业务指南https://zfgjj.ly.gov.cn/article/111.html
由于您未留电话,无法与您直接联系。如对答复还有疑问请致电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我们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帮您解答。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