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宜阳县兴宜街道办事处(原宜阳县城关镇)的居民,我家需要在原宅基地基础上旧房翻建。根据现行政策规定,须填写《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房申请表》,经政府国土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该申请表上有一栏为“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情况”,该栏内容须宅基地“四至”相邻权利人签字及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
我想咨询的是:
1、“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的含义是“必须经相邻权利人签字同意才算征求了相邻权利人意见还是只要让相邻权利人知道我家要建房这件事就属于征求了相邻权利人意见?”
2、“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的要求是”必须经所有相邻权利人签字同意还是只需要经半数以上相邻权利人签字同意就可以了?”
3、“相邻权利人”是指宅基地和房屋现在实际使用人还是土地房产所有证上登记的权利人的继承人之一即可?
4、如果有相邻权利人因其自身原因找各种借口不在申请表上“四至”栏签字,政府国土规划建设部门是否会以相邻权利人未签字为由不予批准我的建房申请?
回复部门:宜阳县 2024-05-03 14:31:37
网友您好:
根据豫政(2021)4号文件要求,居民自建房时要取得相邻权利人意见,对于有纠纷拒绝签字的原则上不予申批。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城关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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