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计委与县实验中学家属楼之间1亩多建设用地,有人非法买卖占地,二十多年没有建房,长期空置,县自然资源局放任不管,应当无偿收回归国有,却不作为、不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回复部门:嵩县 2024-04-30 09:4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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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该宗地位于原县城新区体育场路,现永安街,该宗地占地面积1372.5平方米,土地使用者为嵩县计划委员会建筑设计室;该宗地依据嵩政土字(1996)第33号文件进行登记,2001年颁发划拨土地使用证,证号:20010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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