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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关于20240406130659162问题回复的疑问

    洛北街道办已于4月8日电话告知我此结果,并给我说了物业办(63277178)电话让我有疑问再进行咨询,我于当日咨询了物业办的同志并将疑问反馈,在4月9日得到的信息是此部位属于公用共有设施,应由物业进行维修,与街道办答复相左。

    街道办说的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我所反映的位置不属于公共设施,但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章第九十五条第(六)指出,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共有共用的电梯、照明设施、电力设备安全外护栏、天线、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沟渠、池、井、消防设施、电子监控设施、避雷装置、区域围护、道路、绿地、非经营性停车场 (库)、自行车棚、公益性文体设施、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等。

    如果我反应的下水管道不属于共用共有设备,那我有三点疑问,第一,我有没有对该主上下水管道改造的权力。第二,我的管道是否可以延申至楼下住户房屋空间内部,我对于这种位于其他住户房屋内部但从物权上属于我的东西又如何享有检查维护检修的责任义务?第三,从逻辑上说,主下水管道是明显是小区住户公用的排污管道,如果从《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中得到不属于公用设施的结论,请给我一个详细的法理依据。

    同时,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最新关于此类纠纷的判例是2023年7月11日由辽宁省中级人民法院《彰武中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文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我将关键内容摘录如下“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判决上诉人未尽到服务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属于事实认定不清被上诉人的损失原因是厨房下水管道冻了,楼上住户排水返上来,流到了被上诉人家中。下水管冻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个原因是寒冬,天气异常寒冷,房下水管在楼的北侧地下,不见阳光更容易冻。第二个原因该栋楼十一层,被上诉人一侧一共住了3户,而且这3户还经常没人居住,导致排水非常少,水流动性小,容易造成排水管冻住。排水管虽然是物业公司负责维护、修缮的共用部位,但是地下水管冻了,并不是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责任,排水管冻是由不可控原因造成的,物业公司对排水管冻造成的下水道返水不能提前预知和预防,而且即使知道了也没办法维修,因为当时属于严冬,没办法去挖掘,更何况不知道冻点在哪。

    本院认为,中清物业与业主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第二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项下第3项约定: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等。发生堵塞继而反水的部位为共用的下水管道,应属物业公司维护和管理的范围,物业公司对于其管理区域应当进行全面巡视、检查,定期对住宅的共用部门、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进行养护,现中清物业未尽到上述义务,造成业主被上诉人李文新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彰武中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不予支持。”

    根据法院判例,厨房下水道因寒冬反水这种极端天气属于物业维修责任,已经直接证明了上下水管道属于公用共有设施。希望洛北街道可以从法理上对我的引用文件和法院判例从法理上予以反驳而不是一句根据条例与咨询律师。

    最后,如果我的说法得到街道办认可,经物业办同志告知街道与物业办均没有对小区物业处罚和强制执行的权力,我的诉求如何得到保障,请予答复。

    大狸子 2024-04-11 评论1 浏览1924 编号 20240411163754872 [西工区]已回复 发帖人评价 : 不满意

回复部门:西工区 2024-04-15 10:26:32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情况我办已收悉。经核查,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和管理指的是物业服务管理区域范围内的公共设施设备,住户室内不属于物业管理和服务区域,居民单元内部下水主管道产权属于单元居民共有不属于全体业主公共设施。不论室内漏水属于何种情况造成应有居民自己承担责任,物业公司有协助解决的义务。对于您和物业之间的认知纠纷如果你不认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西工区洛北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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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直是典型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没有处罚权强制执行权就可以不管了?街道办和物业办是可以将线索移交到有权利的机关或部门执行,给街道的权利已经够多了,哪样用好过?所以办好人民的事不是靠权利而是办事人思想,过去那些街道办怎么那么受群众欢迎呢?那时街道办就是服务。可没有那么多的权利。所以别推了,赶紧为人民服务吧,你看你们把人民都气成律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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