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是一个旅游城市更是一个文明城市,洛阳近期在对待外地公主王子真的是宠到位了,这也是我们洛阳的风范,但是有一点建议,对自己人是否也可以宠一宠,作为洛阳的旅游工作者,服务者来说没有受到应有的尊重,一线的导游门辛苦在服务但是很多景区以不带团导游证无效的选择让导游买票,这是什么操作,导游也有亲朋好友,来个朋友也要宣传洛阳,但是只是因为带的不是团队需要买票,他们为景区带来了很多外来游客和收益,难道不能对他们来说除了工作时间,不可以带家人朋友去参观吗?没有带来收益就需要买票吗?希望相关部门可以关注到这个问题❤️
回复部门: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04-09 14:48:28
尊敬的导游员:
您好!
感谢您和广大旅游工作者为洛阳旅游作出的贡献!洛阳旅游主管部门欢迎更多的合法合规旅游企业、个人在洛开展执业活动。《洛阳市旅游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二款以“旅游景区不得阻碍随团导游的讲解。”通过地方立法来进一步保障合法权益。一直以来,我们也在争取更多的景区能够给予导游人员执业过程中或者与执业相关活动的导游免除门票。
然而,根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鼓励景区对持有导游证从事执业活动或者与执业相关活动的导游免除门票。”并不是景区必须给予免除门票。另外,景区从规划建设到开放运营需要不断的大量投入,门票收入仍然是景区收入的重要途径,要实现景区可持续发展,旅游可持续发展,不能片面强调免除门票。目前我市各景区也在积极想办法,扩大二次消费,来实现对门票的免除或者降低,让广大旅游者获得更多的实惠。再者,导游证不是特权证,导游人员要消除特权思维,维护旅游市场良好秩序。
根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导游执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贯彻落实,违规将按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之规定给予处罚,导游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也要遵守相关法规。
无证导游侵害我们合法有证导游利益,破坏市场秩序。打击无证,执法部门辨别的重要依据就是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同时,合法导游开展业务时落实持证上岗规定,才能让无证者无处可藏,才能更好保障合法导游利益。近期我们也对一些相关突出违法行为进行了大力查处,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维护了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受到了广大游客和导游人员的好评!为预防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还就相关法律法规在我市主要媒体进行发布,为进一步提升导游人员整体法规意识对全市导游人员进行了3期普法宣传教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第41届中国洛阳牡丹文化节期间,为给来洛游客营造舒心旅游环境,给广大旅游经营者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洛阳文旅已在重点领域、重要时段、热门景区,加大旅游市场执法检查力度,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也将适时联合公安、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无证导游、导游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业务等非法行为,侵害合法经营者权益,也无法保障广大游客利益,请您和广大游客以及景区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举报,举报电话:12345!
为使广大导游人员对相关法规有更好的认识,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我们在这里再次作如下提示:
1.导游人员应当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导游人员是从业人员,不是经营主体,导游人员私自揽客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之规定。也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之规定。
2.A级旅游景区的讲解员有明确规定。《河南省旅游条例》第七十七条“A级旅游景区实行讲解员服务制度,讲解员应当经过培训后上岗,并佩戴景区统一制发的讲解员标识”对A级旅游景区讲解员做出了明确定义。因此,非符合以上要求的人员均不得以讲解员身份在A级旅游景区从事讲解服务。
3.无证从事导游讲解服务将受到处罚。《导游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无证从事导游讲解服务属于违规行为。为加强对无证导游讲解违规行为的整治,我市已下放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该活动进行处罚。对不服从管理的违规人员,将移交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相应处罚。
4.从事导游执业活动要落实持证上岗规定。根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要求“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导游执业过程中要严格贯彻落实,违规将按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之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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