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为何规定在药店买处方药只能买六天的量?这个规定是方便老百姓呢?还是给老百姓添麻烦呢?本身可以节省去药店的时间,因为这个规定浪费太多时间去买药!主管部门是本着方便群众出此规定呢?还是本着方便部门官员呢?这个规定太不合理啦!让政府的公信力下降!
回复部门:医疗保障局 2024-03-28 10:41:43
网友您好: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规章《处方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九条规定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感谢您对我市医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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