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4.3.15日在君河湾售楼处定的购一套商品房,因后来多种原因,和售楼部工作人员协商退定金,售楼部置业顾问说:不给退定金,当时,置业顾问口头说7天之内,可以退定金,现又不承认,在谈过程中,置业顾问利用误导、诱导方式让我签字盖章。在签定金协议时工作人员没有告知相关规定。请领导为普通老百姓做主。(误导、诱导方式是法律允许的吗?)
回复部门: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 2024-03-25 09:46:19
尊敬的网友:您好!
接到您反映的问题后,我中心立即安排工作人员与开发企业负责人联系沟通此事,并督促开发企业尽快为您调查解决此事。经协调,关于您反映的退定金问题,双方按照签订的合同(协议)条款约定执行。若有异议,您可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温馨提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定金是双方一种债务担保行为,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是一种担保形式,购房人(买方)交付定金后说明这套房子买方已经预定下,开发商(卖方)不能随意将房子卖给其他人,如买方违约想退房定金是无权要回的,而对卖方违约则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篇,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是在平等、自愿、遵循公平的原则上签订的,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前,应对合同条款及专业词语仔细阅读,未尽事项可以体现在补充协议里,在双方认同合同条款后再行签订。
感谢您对我中心工作的支持。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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