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得知自己征信不过,原因是22年678月欠款一百余元未还,当时由于更换手机号未及时还款,此情况我认为对个人征信的影响并不大,为何能因此导致不能贷款,是否有相关政策能避免此情况影响购房热情。
回复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03-22 15:58:44
尊敬的网友:您好!
非常感谢您对住房公积金工作的关注。根据《洛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洛管委会〔2020〕3号)第二章第六条明确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具备个人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为保持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连续性,有效防范贷款风险,在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信用良好有关标准的通知》([2021]59号)文件中对“个人信用良好”有关标准明确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个人信用良好,借款人或其配偶存在以下信用不良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予贷款:
一、单笔贷款最近 2 年内连续逾期 3 期(含)以上或累计逾期 6 期(含)以上且未出具合理说明的(助学贷款除外);
二、贷记卡、准贷记卡近 2 年内连续逾期 3 期(含)以上或累计逾期期数达到 6 期(含)以上且未出具合理说明的(年费除外);
三、贷记卡、准贷记卡使用期内累计逾期次数在 12 次以上的;
四、5 年内采取违规手段提取本人或协助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获取公积金贷款的;
五、5 年内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记录;
六、个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人员;
七、公积金中心认定的严重失信类人员。
如对我们的答复还有疑问请致电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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