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的各位领导,我在2024年1月26日中午由于参加亲戚孩子的满月宴会,在孟津区河阳印象大酒店就餐,当时由于酒店门口实在没有停车位,于是将车(豫CYR320),停到酒店对面两颗大树底下,被孟津城管局在13:14:39贴了一个违停单,(违停告知单编号是(1601240126865210。),对于这个事实我没有异议,但是我的情况符合洛阳市城管局发布的惠民利企18条政策内第十三条意见。具体如下(13.服务餐饮企业。汤馆等早餐企业经营区范围内,车辆在不影响公共交通秩序、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没有群众举报条件下,每天7时至9时违停不予处罚;经营午餐和晚餐的餐饮企业经营区范围内,每天11时30分至14点、18时至21时违停不予处罚。)我的车停放位置在被处罚时间平时基本没有行人通过,下图为我事后在基本同一时间内拍的照片,当时我的车辆停放位置在照片右侧树下,根本不会影响交通。我将此情况向孟津区城管局申请行政复议,孟津区城管局坚持要处罚。我想问一问,孟津区城管局是不是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的单位,为什么不执行市委市政府的文件?请你处了解情况,制止孟津区城管局不当执法行为,责成孟津区城管局按市政府公布的文件精神执行,撤销对我的处罚。
回复部门:孟津区 2024-03-08 13:29:15
尊敬的网友:
您好,经核实该诉求人的车辆违停申诉结果为维持原判,告知诉求人如您对申诉结果不满意,可在违停告知单产生之日起60日内携带由孟津区城市管理局106室出具的违停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司法局313室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违停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求人对此不认可。 孟津区城市管理局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