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一大队3月5日在周山大道联盟路口南执法检查,检查电动自行车违法活动,其中根据53条之规定,可以警告,十元罚款,二十元罚款。已经向交警认错,并提出是第一次,应当警告。并且前方辅道施工不通,就可以借道。但交警说53条说是可以,我们也可以顶格处罚。请问,为什么轻微违法一定要顶格处罚?我们洛阳的交警只是为了罚款吗?并说你可以申请复议。二十元走不尽的程序,不够跑腿钱,不会有人云复议。但对于这种大小事都顶格处罚的做法,让人理解就是只为了罚钱,而不是为了道路畅通。希望在执法的过程中不要总是顶格处罚。
回复部门:公安局 2024-03-07 17: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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