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改制为私企的洛阳美迪雅瓷业有限公司,私自变更注册资金,新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查处,应该由谁查处?洛阳( 新安县)美迪雅瓷业有限公司私自改变注册资本,侵占国有股权转让出让收益591.7万元。
美迪雅公司是2002年10月23日,由县财政以资金、资产出资79%,公司管理层入股21%成立的国有控股公司。2011年3月31日企业改制,美迪雅公司与改制组勾结,发布《美迪雅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公告》,私自将注册资金由750万元变更为500万元,将国有股权由79%私自变更为66.2%,变更减少12.8%,将私有股权由21%私自增加为33.8%,增加12.8%。使66.2%转让标的920万元,由拟定的美迪雅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以3060万元竟拍成为受让方。使国有股权被美迪雅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空手套白狼,非法侵占国有股权出让价值591.7万元。(3060万元÷66.2%x12.8%=591.7万元)。
以上问题我2017年初就向新安县工商管理局举报,不了了之。2023年再次举报仍不予查处。向县纪委举报也不受理。今向河南省工商总局电话举报,省工商局答复:“你应向纪委举报”。因县纪委不予受理,无奈向市纪委举报。请给于立案,调查处理。
证据名称和证明方向:
1、美迪雅公司营业执照,证明:美迪雅公司注册资金为750万元;
2、美迪雅公司工商变更信息,证明:国有股权为79%,职工股权为21%;
3、县市埸管理局《关于对柳滴流反映问题的答复》,证明:未经工商局变更登记;
4、美迪雅瓷业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公告,证明:美迪雅公司私自将注册资金变更为500万元,国有股权变更为66.2,职工股权变更为33.8。
回复部门:新安县 2024-02-26 16:31:26
尊敬的网友您好,感谢您对新安工作的监督和支持,您所反映的问题经市场管理局调查反馈如下:一、公司变更登记法律依据及提交材料规范 1、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3、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第20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提交材料规范: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4、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30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无须提交本材料;5、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7、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股东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9、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市场管理局认为洛阳美迪雅瓷业有限公司提交的变更登记材料齐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变更登记的相关规定,市场管理局依法准予该公司变更登记。该变更信息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二、关于反映注册资本由750万元变更为500万元的情况市场管理局通过“河南省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系统”查询,该公司的档案资料中未查询到注册资本由750万元变更为500万元的变更信息。至于您反映的其它问题,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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