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发现本人的电动车在吉利街道西杨社区12号楼二单元门下停放,遭到破坏。本人极为生气。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条: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精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请区领导,吉利街道办事处还我一个公道,帮我挽回损失,尤其查查是谁破坏了,谢谢了!
地点:孟津区吉利街道西杨社区
回复部门:孟津区 2024-02-26 10:21:05
尊敬的网友:
您好,现将调查处理情况反馈如下: 经与居委会沟通,了解到:西杨社区内安装有监控设施,可到居委会调查监控或报警处理。社区负责人已与电动车被破坏的本人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洛阳市孟津区吉利街道办事处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