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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关于洛阳市法拍房产缴纳契税过程的问题情况反映

    本人于2024年1月27日通过淘宝阿里资产平台成功竞拍下一套法院拍卖的属于住宅属性的商品房,本着积极申报纳税的公民义务,我们前往位于市民之家的国家税务总局洛阳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在窗口咨询办理契税缴纳的相关事宜,可遭遇的情况却是窗口工作人员坚持让我们提供原房主购房全额发票,我们按照要求前往房地产开发企业调取发票,开发企业却告知目前无法提供原购房发票,预计后期办理房产证

    的时候才能提供,于是第二次返回市民之家将该结果告知窗口工作人员,得到的回复却是没有原发票就无法办理,而且15天内不申报就加收滞纳金,而且也没有说明需要这些资料的依据和加收滞纳金的依据,只是含糊回答,莫衷一是,把问题推给其他部门不了了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第九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近些年在税务机关推进不动产交易办税便利化,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和我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的有力举措下,更是于2021-09-01重磅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6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及《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规范全省契税征收管理,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省契税申报缴纳期限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除另有规定外,契税具体适用税率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的规定执行。二、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人可持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文书等原件及相关资料申报缴纳契税,负责契税征收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和办理。三、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契税,应当依照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和申报缴纳;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的主体承担和申报缴纳。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二)纳税人不能取得发票申报缴纳契税问题,明确纳税人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可以持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文书等有关资料,直接申报缴纳契税,负责契税征收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和办理。

    和谐的征纳关系,需要双方共同去维护,纳税人积极纳税申报,征收方更应该及时畅通办理渠道,身为国家的工作人员,更是服务人民群众的窗口一线,在办理业务时却不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相关政策来办理,我们提供住房和保障部门签署盖章的“房屋信息记载表,以及商品房预售合同信息查询表,该表详细显示记录了该房屋的合同签订时间,并且房产保障部门给盖章予以行政确认,窗口人员依旧选择合视而不见,坚持让我们提供原购房合同和原发票,我们不知道该行为是不愿负责还是业务生疏所致,请予以澄清核实。

    我们依法缴纳税款,充盈国库财政,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应该负起责任,不致于造成应征税款的流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八十二条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我们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优秀单位,相信会在行政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创建让纳税人满意的税收服务。

    网友114056 2024-02-06 评论0 浏览4775 编号 20240206090423235 [税务局]已回复 发帖人评价 : 满意

回复部门:税务局 2024-02-07 11:11:58

网友您好:我局工作人员已与您取得电话联系。经与房管部门、不动产部门协作办理,发现您拍卖取得的该套房屋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根据先税后证原则,该套房屋完税后才能办理产权转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6号)第一条:“加强销售发票管理。在契税纳税申报环节,各地应要求纳税人报送销售不动产发票,受理后将发票复印件作为申报资料存档;对于未报送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纳税人,应要求其补送,否则不予受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第二条:“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受理。”您所拍卖的该套房屋不符合上述正当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十条:“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监督和支持,如果您还有其他涉税问题,欢迎您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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