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洛阳网百姓呼声!

[登录][注册]   忘记密码?

百姓呼声,服务百姓,12345便民热线,走好全媒体时代群众路线

  • [投诉] 孟津区麻屯镇路通花园小区宏昂物业公司恶势力乱收费

    用户提问 2024-01-19 17:24:31

    我们路通花园小区广大业主完全不同意宏昂物业公司随便乱涨物业费,已经涨了2次价,从24年1月1日起每平方按照1.5元收费,一个农村的小区严重高于洛阳市内大多数物业收费标准。水费,电费,停车费都不按国家标准收费,都是乱涨价收费。物业收取电费、水费全部乱涨价(业主不能在网上直接交费,不是电业局直供变压器),业主少交物业费、水电费,就不给充水电费,家里就要段水电。中央说让老百姓奔小康,路通花园小区连最基本的水电都不能正常,怎么奔小康。现在业主天天投诉,但是麻屯镇政府天天推脱,不处理(镇政府和开发商及物业认识),请大家转发,让上级部门重视解决。 [查看详情+]

    孟津区回复 2024-01-22 09:25:45

    尊敬的网友:                您好,现将调查处理情况反馈如下: 诉求人反映其是路通建业城路通花园业主,物业随便乱涨物业费,捆绑收费,服务不到位的问题。 经调查,路通花园二期前期物业费由开发商根据小区楼盘定位及客户分析,参照我市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三级物业服务标准,经招标选聘河南宏昂物业进驻服务,约定物业费每平米1.5元。前期交房后因配套设施不全,物业费暂时按照1.2元每平米收取。目前,建业城已经全部交付使用,物业将物业费调至备案价。 收到业主投诉后,我中心立即到路通花园对小区物业服务进行考评,发现该小区卫生情况差,管理混乱,实施设备未维护和安排人员值班及巡查。我们约谈河南宏昂物业公司,要求其整改,并协商物业费的问题,通过协商宏昂物业同意物业费暂缓恢复招标价,按照之前标准收取物业费。但宏昂物业公司并未按照协商结果执行,其以每平米1.5元的标准,交一年物业费送两个月的形式收费,造成大部分业主不满意,要求按照1.2元每平米的价格收取。 对于宏昂物业公司私自涨物业费的问题,我们已向麻屯镇政府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工作沟通函,向其说明路通花园物业情况,并协商联合行动,对宏昂物业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我们将持续关注建业城业主反映的问题,督促物业公司加强对员工进行业务培训,提高服务水平,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对于业主所反映的物业费问题,建议广大业主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按程序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解聘现有物业,或者重新选聘物业,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 洛阳市孟津区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

    什么时候招标同意1.2的标准执行,怎么所有的业主都不知情。

    网友598582 2024-01-24 评论2 浏览2748 编号 20240124182638531 [孟津区]已回复 发帖人评价 : 不满意

回复部门:孟津区 2024-01-25 09:47:34

尊敬的网友:
               您好,现将调查处理情况反馈如下: 诉求人反映路通花园物业乱涨物业费,服务差,捆绑收费的问题。 经调查,路通花园二期前期物业费由开发商根据小区楼盘定位及客户分析,参照我市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三级物业服务标准,经招标选聘河南宏昂物业进驻服务,约定物业费每平米1.5元。我市商品房物业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前期物业费根据开发商的楼盘定位有开发商和物业约定。后期业主可通过业主大会决定小区物业费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 收到业主投诉后,我中心立即到路通花园对小区物业服务进行考评,发现该小区卫生情况差,管理混乱,实施设备未维护和安排人员值班及巡查,未达到约定的服务内容及标准。我们约谈河南宏昂物业公司,要求其整改,并协商物业费的问题,通过三次约谈宏昂物业其同意物业费暂缓恢复招标价,按照之前标准收取物业费。 我们将持续关注建业城业主反映的问题,督促物业公司加强对员工进行业务培训,提高服务水平,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对于业主所反映的物业费问题,建议广大业主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按程序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解聘现有物业,或者重新选聘物业,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 洛阳市孟津区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 2024年1月26日

网友满意度调查:

[网友交流] 最新 最热

  • 水电乃民生问题,一个小区的物业连基本的民生问题都不能提供,要他们何用?恶意涨价,服务质量不达标,直接辞退

    2+1 +1 回复

登录后参与讨论:(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洛阳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尊敬的用户:

  1. 请文明留言,禁止恶意攻击;
  2.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3. 本网站保留对违反规定的用户进行处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