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卫健委 2024-01-19 14:59:01
接到网友诉求后,市卫健委高度重视,责成河科大二附院就网友反映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规划发〔2014〕68号】要求:未经救治的院外死亡,医疗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者,由负责到现场或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签发《死亡证》;公安司法机构判断为非正常死亡者,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因该患者非医院内自然疾病死亡,须经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后,医院方可开具死亡证明。目前辖区派出所已开具非刑事案件证明,洛龙院区随即开具了相应的死亡证明。
医院工作人员2024年1月19日16:50与诉求人联系,告知处理结果,诉求人表示满意。
洛阳市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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