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母亲是原发电设备厂退休职工,在2023年12月下旬因为感冒发烧在武汉路第三社区卫生服务站(原发电设备厂卫生所)看了病,输液了五天,也开了几盒口服药,花了七百多块钱,当时收费时说特别原因不能使用医保,只能交现金,可以在2024年元旦过后再来报销。现在已经元月中旬了,问了四五次都是说还不能报销,说是医保局没同意。我想问一下医保局的同志,这是怎么回事,怎么才能报销啊?
回复部门:医疗保障局 2024-01-25 11:23:19
网友您好:
经涧西区医保局反馈: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武汉路第三卫生服务站存在无医保“进,消,存”电子系统,根据医保服务协议,我单位对其下达了整改,该单位目前正在整改中,针对此问题,我单位已和您 联系并解释相关情况。
感谢您对医保的支持与关注!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