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家”,这不是欺骗我们消费者么?
回复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1 15:36:13
网友您好,接您所诉事项我局立即分转至涧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核实,辖区珠江路所执法人员经了解,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不予立案。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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