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买回来了,物业不给装充电桩,说是容量不够。国家16年就出台文件必须得有相关配套设施,线路,人家物业给的回复是这个小区是老小区了,电容不够。我20年交的房。物业说谁说能装找谁去。这物业简直是无法无天!
容量不够到处装的都是公共充电桩,电费死贵。每天还得去抢位置,大半夜去等位置!想问一下物业有什么根据不让装?
回复部门:宜阳县 2023-12-18 10:25:19
网友您好:
经查,因该小区建设时期较早,小区电容容量不足,也未配建充电桩配套接电设施及(敷设)供电缆线,当前暂不具备安装条件,如需安装,需先行实施电容扩增、供电缆线铺设、接线设施、配电箱等配电设施改造。物业公司称,在电容不够的情况下,强制安装充电设施易引发供电故障,产生安全隐患。曾在7号楼地下区域,安装过充电桩,安装后,多次产生跳闸、停电等故障,经排查原因为电容不够情况下,大功率用电,供电负荷不足所致,充电桩停用后,供电方才恢复正常。根据《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第一条、第六条规定,自用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自用桩”),指购买和使用电动汽车的个人,在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专用固定停车位上建设的充电桩及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现有配电设施确实无法满足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报装申请的,产权为供电企业的,应由供电企业配合相关方提出解决方案,产权为用电用户的,应由用电用户组织相关方提出解决方案,经各方协商一致后,由产权单位抓紧实施改造。根据《洛阳市居民住宅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充电设施投资主体包括个人、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私营企业等范围。在政策和规定范围内,实行“谁投资谁受益、谁运营谁受益”的原则,鼓励个人或企业积极参与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加快建设进程。同时,供电设施改造属于共用设施设备改造,参考《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八项至第十项规定的事项(“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为第九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二百七十三条、三百零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综上所述,该小区配电设施产权为用电用户,根据上述规定,自有车位配电设施改造,应当按照谁使用谁出资的原则,由相关用电用户/车位产权人共同承担改造费用,对接电力、消防部门实施改造后达到安装条件。针对该小区现状,相关单位认真研究解决措施:即相关车位产权人共同募集资金进行电容扩增和供电设施改造工作。具体为指导、协调物业公司,统计当前具有充电需求的新能源车主数量,进行意见征询工作,参考《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关于“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定进行表决,根据表决结果,拟定“文兴水尚二期新能源充电设施改造资金筹措方案”,筹集改造资金,并进行后续改造建设。 同时,针对该反映人反馈的“电动车企业赠送的电动车充电桩需在半年内进行安装,逾期电动车企业将不再负责安装”问题,协调物业公司,先同意业主将专有部分设施安装到位(因反映人为车位承租人,需告知车位产权人),后续小区供电设施改造后,再接入供电设施,实现自主充电。
锦屏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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